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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金融合作试点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阅读量:1026 时间:2017.05.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融资困难,促进其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西安市科技金融创新合作试点的实施意见》(市科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西安市科技金融合作试点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金融贷款业务的宗旨是通过转变财政科研资金投入方式,激发金融机构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简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手续、降低贷款门槛,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规模扩张。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是指注册地和纳税地在西安市辖区、依法设立的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其主导产品技术含量高,有发展前景,并且可以提供相关知识产权作为融资抵押的轻资产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是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为其推荐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融资服务进行奖励补助以及对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签订了科技金融框架协议,并与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合作担保公司是指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签订了科技金融框架协议,并与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担保公司。
为了加快相关业务开展,在目前试行阶段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选择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公司。待业务逐步成熟后将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合作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与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组织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监督企业贷款的使用,审批业务奖补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和履约保证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和管理业务奖补资金、风险补偿资金和履约保证金,参与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出调整对合作银行贷款及合作担保公司担保的补偿比例的建议。

第八条 西安市科技金融试点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将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受理中小企业贷款申请,联系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公司做好科技金融贷款的日常工作。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向合作方缴存履约保证金、拨付业务奖补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委托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公司执行债务追偿程序。

第九条  合作银行应在合作协议指导下,对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审查,降低需要企业提供的抵押担保及其它还款来源标准(原则上实物反担保资产要求不高于贷款金额的30%),负责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通报贷款业务的进展情况。

第十条  合作担保公司应在合作协议指导下,对推荐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评估审核,降低需要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条件(原则上实物反担保资产要求不高于贷款金额的30%且不要求企业提供现金反担保),同时承诺对推荐的企业提供担保,负责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通报贷款担保业务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 推荐中小企业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西安市科技金融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西安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纳税关系在西安市,符合西安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工商、税务、海关等职能部门无不良记录;
 2、企业净资产在500万元-2000万元之间,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5000万元之间中小企业;
 3、企业连续盈利两年(含)以上;
 4、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中小企业。
  
第四章 合作方式 

第十二条 与银行的合作方式:合作采取虚拟综合授信模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合作银行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授信额度,并由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专户并存入授信额度10%的履约保证金。在授信额度内,合作银行应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以推荐函的方式向银行推荐需要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需要担保公司担保:
 1、需要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给予合作银行贷款年均余额1%的业务奖励补助贴,但不享受风险补偿;
 2、不需要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给予合作银行贷款年均余额4%的业务奖励补助,并提供坏账金额50%的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方式:对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以推荐函的方式向担保公司推荐需要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需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文件,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年均余额3%的业务奖励补助,并承担坏账金额50%的风险补偿。
 
第五章 风险确认及补偿程序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的风险确认及补偿程序
 1、每年6月、12月,合作银行可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供相应的贷款合同,经审核批准后,将业务奖励补助资金直接从履约保证金账户划转;
 2、当贷款本金逾期三个月以上,合作银行向科技局、市财政局提出代偿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照损失分担比例用履约保证金代偿贷款人本金和利息(利息不计复利);

第十五条 合作担保公司的风险确认及补偿程序
 1、当贷款企业到期无法还款,合作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向合作银行代偿,则确认为发生坏账;
 2、合作担保公司于每年6月、12月,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交补贴及补偿金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合同和代偿凭证,经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在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六条 在实施政府补偿以后,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贷款银行(或担保机构)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按照损失分担比例(各50%)进行分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科技金融贷款和政府补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每季度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机构通报业务开展情况。西安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每季度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通报业务开展及履约保证金账户的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公司在开展科技金融贷款业务过程中,达不到合作协议要求时,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有权调整政府履约保证金账户额度,绩效明显较差的,有权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十九条 履约保证金采取专户管理。对弄虚作假、挪用等违反本试行办法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收回。

第二十条 由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和合作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因合作银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于本补偿范围。
 
第七章 科技金融贷款业务延续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科技金融贷款业务开展顺利并取得效果较好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合作协议可以进行展期或重新签订。当协议展期或新签的合作协议生效时,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补足约定虚拟综合授信额度10%或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在合作协议期限内,因代偿等原因使履约保证金使用完毕或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合作银行协商可终止助科技金融贷款业务。此科技金融贷款宣布合作终止日起,贷款同时转为银行正常贷款。

第二十四条 当科技金融贷款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后,合作终止。

第二十五条 科技金融贷款业务合作终止后,政府出资的履约保证金结余部分一并收回纳入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申请科技金融贷款的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必须符合合作银行及合作担保公司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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