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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量:1275 时间:2017.05.15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精神,结合威海市实际,特制定《威海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数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系指在威海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人,系指威海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贷款申请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应当依法享有专利权,以共有专利权出质的,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二)借款人须有两年以上经营业绩和盈利记录、有稳定的市场和经营场所并通过工商部门年检,财务制度健全,恪守信用,无不良记录,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拟质押的专利权须具备: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发明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专利权法律状态明确、有效,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专利技术已应用并形成产业化,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和额度
 
   第五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60%。
 
第四章 设立风险补偿资金
 
   第八条 为防范专利权质押融资出现估价风险、贬值风险和处置变现风险,市财政设立年度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分散银行风险和企业贷款贴息支持等。
 
第五章 贷款操作规程
 
   第九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报送相关资料,市知识产权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向贷款人出具推荐函,与贷款人共同对借款人进行考察。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现场查验)及复印件;
 
     2、拟质押的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最近1年度专利权维持费交费证明(现场查验)及复印件;
 
     3、企业近2年的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或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成立不到2年的应提交申请日以前企业财务报表或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告;
 
     4、拟质押专利权相关产品的产量及销售记录;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
 
     6、对于专利权人为2人以上的,应出示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给核准的评估机构对借款人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二条 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借款人建立授信关系。
 
   第十三条 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专利权质押登记后,由借款人向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借款人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人,贷款人7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贷后管理
 
     1、市知识产权局应定期检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查询专利权的法律状态,督促借款人维护被质押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发现问题及时向贷款人通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同时报省知识产权局;
 
     2、贷款人在进行贷后监控时,有权依据贷款合同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并应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专利权的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第十五条 正常还贷、续贷及逾期代偿
 
     1、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2、借款人有续贷意愿的,应提前2个月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市知识产权局应及时与贷款人对企业考察,对借款人财务状况进行评价,认为借款人产品利润增速明显,或投资规模明显扩大的,给予续贷;
 
    3、借款人申请续贷后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重新提交专利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
 
    4、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贷款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专利资产评估机构应遵循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真实性原则,对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对专利资产评估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提供有遗漏报告而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该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商业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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