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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芜市专利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量:1288 时间:2017.05.15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质押贷款行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知识产权足进条例》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质押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莱芜市专利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是指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约定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人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依法在本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一下条件:
(一)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作质押;
(二)注册地位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应有最近2年(含)的连续盈利记录;
(三)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偿还本息能力;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状态,发明专利法定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含),实用新型专利法定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含);
(二)该专利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三)质押单项专利的,专利应处于是执行实施阶段,且已实施1年(含)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质押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专利应处于是实质性实施阶段,且已实施1年(含)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获得市(含)级以上专利奖的,专利权实施阶段时间可缩短至半年(含)以上。质押专利为核心专利的,出质人所持有的该核心专利的外围专利应一并质押。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不予办理专利质押贷款:
(一)有两个(含)以上共有专利权人,非全部专利权人同意办理质押的;
(二)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剩余有限期的;
(三)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未结案、被宣告无效或终止的;
(四)专利权属存在纠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办理专利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七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专利质押贷款意向后,由借款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利权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利权评估,确定专利价值,出具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

第八条 专利权质押率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确定,也可有贷款人根据自身风险管控能力自行确定。专利权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贷款人可根据所质押专利权的市场前景、借款人资信及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的利率上下浮动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专利质押贷款前,借款人应向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进行审查,出具专利权证明文书,证明文书应载明专利号,专利权人,专利类别,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一条 以专利权质押贷款,借款人应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专利质押合同》。

第十二条《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向国家之UShi产权局申请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质押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之日起设立。出质人应及时将出质人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质权人,但专利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办理专利质押登记后,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应按时、足额缴纳年费,并不得将专利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条 质押期间出质人就质押专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时,需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十七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贷款人可依法处置质押专利权,处置所得优先受偿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应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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