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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关于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阅读量:1113 时间:2017.04.18

    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在科技计划立项和科技经费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黄山银监分局组成联席会议共同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并进行专利权评估的企业,给予10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产生风险的银行,按照《黄山市市本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优先补偿;对开展专利权质押的担保机构,给予专利权质押贷款担保费全额补足,每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黄山银监分局《关于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19日

关于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黄山银监分局

为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市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条件和要求

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己合法拥有的发明专利权及实用新型专利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出质或向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人”)质押,取得金融机构一定数额的货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一)拟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不少于5年;

2.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3.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初步形成产业经营规模,并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

4.专利项目的价值经有资质的专利评估机构确认;

5.提出拟质押专利权的借款人必须是合法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为2人以上共有的,应提供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二)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2.企业有单独研究(技术)开发费;

3.所取得的专利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在行业中具有相当的规模,有稳定的市场和经营场所;

4.企业近2年连续盈利,且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5.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用途、期限和额度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重点支持具有高成长性、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研发能力强、知识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能用于技术研究、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二)专利权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且上限一般为500万元人民币。

(四)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均可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或担保业务。

三、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程序

(一)由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或担保人提出申请,与贷款人或担保人达成贷款或担保的初步意向。

(二)借款人在与贷款人或担保人达成初步意向后,向市科技局报送相关资料,由市科技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借款人应提交审查的材料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现场查验)及复印件;

2.拟质押的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最近1年度专利权维持费交费证明(现场查验)及复印件;

3.企业近2年的财务报表及完税证明或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成立不到2年的应提交申请日以前企业财务报表或企业当年财务审计报告;

4.拟质押专利权相关产品的产量及销售记录;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登记簿副本;

6.对于专利权人为2人以上的,应出示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材料。

(三)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或担保人要求,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对拟质押的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

(四)借款人持专利权质押借款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并将专利权质押登记证书等复印件报市科技局登记备案。

(五)在借款人办妥专利权出质登记等相关手续并签订质押合同后,贷款人在规定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四、专利权质押贷款贷后管理

(一)贷款人应按照贷后管理规定,定期检查借款人质押的专利权状态及变化,了解被质押的专利权市场行情及变现能力,依据贷款合同监督贷款资金用途,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专利权的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借款人有续贷意愿的,应提前2个月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同时向市科技局报备。

(三)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协同贷款人共同做好质押专利权变现等工作。如造成贷款风险损失的,协助贷款人或担保人按《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市本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13〕27号)文件及相关区县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申请补偿。

(四)对于故意、恶意转移质押贷款资金的借款人,贷款人或担保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确有困难、借款人申请延期还款的,延期还款期不超过原定质押贷款期限的一半。对借款人被合并或收购的,合并或收购方必须在合并收购之日起60日内还款。

(五)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各项评估和登记费用以及有关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市科技局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在科技计划立项和科技经费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

(七)由市科技局牵头,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黄山银监分局参加,组成“黄山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共同推进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各商业银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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