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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推行专利权质押融资 融资补助和风险补偿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阅读量:1048 时间:2018.03.27


为引导科技企业正道拓渠融资,有效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保障专利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科技研发专利转化为企业创新发展的内生动力,戊戌年春节前,海南人民政府印发《海南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暂行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


《办法》所指专利,是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业务。《办法》所称的贷款人,是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人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或者海南籍的专利权人。《办法》规定,以专利出质获得的信贷资金,应主要用于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周转等活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用途。


《办法》指出,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专利权须是在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必须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基础上,还须符合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发明专利的剩余有效期不少于3年、实用新型专利的剩余有效期不少于5年,剩余有效期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按时缴纳年费;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专利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包括国防专利);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有效期限。在贷款有效期内,借款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原则。


《办法》明确,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借款人须符合借款人是合法专利权人,若存在共同所有权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书面文件,且出质人为质押专利的全体权利人;企业财务和知识产权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事务所审计;企业恪守信誉,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还本付息能力的基本条件。如有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无效、已经终止或者距离权利终止日少于3年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用专利的;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已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专利权已质押登记的;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情形的,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融资额度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企业与金融机构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专利权价值评估可由相关企业、金融机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金融机构在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时,应充分了解专利权质押融资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偿债能力、出质专利权评估价值、担保、购买保险等情况合理设定专利权质押融资期限、金额、利率。贷款基准利率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和风险补偿,由海南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从海南省科技厅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支付。


《办法》明确了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和风险补偿是指对提供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的补贴,包括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两部分。存量补助标准为当年末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的0.2%,增量补助标准为当年末较上年末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增量的1%。每家金融机构补助上限300万元,当年末出现增量的不给予增量和存量补助。补助可用于奖励办理专利质押融资的营销团队,但其比例不应超过50%。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是指借款人违约后,对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补偿,每家机构每年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办法》规定,对于未引入担保机构担保或保险机构承保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如出现借款人违约,金融机构可向海南省科技厅申请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100万元以内的贷款业务,按贷款违约金额的15%给予补偿,超过100万元的贷款业务,按贷款违约金额的10%给予补偿。对于未引入担保机构担保或保险机构承保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出现借款人违约,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按协议履行代偿责任后,可向省科技厅申请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100万元以内的贷款业务,按贷款违约金额的10%给予补偿。金融机构在发放专利权质押贷款后,要监控借款人贷后资金运用情况,关注资金流向,如贷款人转移资金,变更贷款资金用途,应及时责令其改正,并可视情形作出追回补助资金的决定;如发现借款人违法使用信贷资金,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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