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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北京市科委、中关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阅读量:398 时间: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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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委2022年第6次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0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十四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中示区组发〔2021〕1号),进一步规范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推进中关村先行先试和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有力支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高新技术企业及金融服务机构。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机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北京市设立的总部或分支机构。符合支持条件的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的创新主体参照执行。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大力发展天使和创业投资

第五条  支持长期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投资。

(一)支持内容

引导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等长期资本加大对创投基金①、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即S基金)②、并购基金③的出资力度,对基金投资效果较好的,分档给予出资方周期性投资风险补贴支持。

(二)支持条件

1.基金应在北京市注册,基金类型应符合创投基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即S基金)、并购基金定位,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基金应聚焦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④开展投资,且投资效果较好。

3.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等出资方应在北京市注册,且对基金年度实际出资到位金额在3亿元(含)以上。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年度出资额度分档给予支持,其中,实际出资额在3亿元至5亿元(含)的,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实际出资额在5亿元至10亿元(含)的,给予不超过800万元资金支持;实际出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同一基金出资方补贴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引导投资机构开展早期硬科技投资。

(一)支持内容

支持投资机构加强行业研究和风险控制,聚焦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的企业开展早期投资,对开展首轮投资的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风险补贴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

1.投资机构应在北京市注册,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被投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3.参与投资应为首轮投资,单笔投资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投资机构对企业投资后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50%。

4.对同一投资机构管理的多只基金投资同一企业的不重复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风险补贴支持,单笔补贴不超过200万元,每年每家投资机构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开展基金份额转让。

(一)支持内容

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基金份额转让平台开展份额转让,提升资金流动性,对基金份额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给予资金补贴。

(二)支持条件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在北京市注册,聚焦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开展投资,且投资效果较好。

2.转让方(个人、政府投资基金代持机构或管理机构除外)应在北京市注册,转让所持基金份额经评估后应在3000万元(含)以上。

3.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交易费用⑤和中介服务机构费用⑥等。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基金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的40%给予转让方资金补贴,每笔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节 深化科技信贷、科技保险创新

第八条  深化企业信用融资试点。

(一)支持内容

支持担保机构参与“创信融”试点,共享企业信用信息,分担信贷风险,不断扩大首次信用担保贷款规模。对合作担保机构服务企业发生代偿的,给予其风险补偿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并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2.担保机构需通过人行营管部认定为“创信融”试点合作机构,为企业提供首次信用担保贷款(无任何反担保措施),且担保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

3.申请财政资金时合作担保机构已发生代偿,且不超过其设定的代偿率上限。担保机构在获得风险补偿资金后应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及时缴回追偿收入。代偿项目追偿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应按照代偿分担比例及时返还各方。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不超过合作担保机构代偿金额的50%对合作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每年每家担保机构补偿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获得科技保险服务。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通过科技保险产品获得贷款或分散风险,给予企业保费补贴支持。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指业务发生时点上一会计年度的企业营业收入,以下同)在2亿元(含)以下,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2.科技保险产品应获得保险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现行有效,包括融资类保险、研发类保险、产品类保险(科技保险产品名单详见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3.企业通过科技保险获得贷款或投保金额应在2000万元(含)以上。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实际保费的60%给予企业贴费支持,每家企业年度保费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新技术、新产品,给予企业融资费用补贴。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2.融资租赁标的物为搭建共性技术平台或科技研发服务所需的新技术、新产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的20%给予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同一笔融资租赁业务补贴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建立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成本分担和风险补偿机制。

(一)支持内容

1.支持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⑦,给予企业贴息支持。

2.支持银行、担保、保险、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等单独或组合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如发生不良贷款的,按照本金中各自风险承担部分给予风险补偿支持。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2.申请贷款贴息支持资金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0%。对于企业首次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取得两年期及以上中长期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对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做限制。

3.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支持资金的,银行等相关机构需根据自身情况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上限。当单家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超出其设定上限时,暂停对该机构的风险补偿支持,对该机构实施风险预警并开展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该机构是否继续享受风险补偿支持。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

1.贷款贴息:按照贷款实际利息的40%给予企业贴息支持,对单家企业年度利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

2.风险补偿:按照不超过本金中银行、担保、保险、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各自承担风险部分的50%对相关机构进行风险补偿,涉及单家企业的年度风险补偿资金不超过50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节 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在新三板、北京四板挂牌。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企业挂牌资金支持,助推企业创新合规发展,加快实现资本市场上市。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2.企业应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或取得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函。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

1.对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分层给予资金支持。其中,获准在基础层挂牌的,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获准调层后进入创新层的,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获准直接进入创新层挂牌的,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2.对获准在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基地)建设。

(一)支持内容

1.支持境内证券交易机构等在北京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基地),为企业提供挂牌、上市、发债等专业化服务,对综合服务效果较好的给予资金支持。

2.支持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为科创孵化板⑧等挂牌展示企业提供公司治理、财务管理、股权激励等资本市场合规服务,根据综合服务效果给予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

1.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基地)由境内证券交易机构等设立,在北京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持续运营满1年。

2.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基地)、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效果较好。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

1.对于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基地),按照其服务企业年度挂牌或上市融资、发债实际金额的0.1‰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每家平台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于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按照其综合服务效果,每年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并购重组。

(一)支持内容

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并购重组,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按照并购交易额给予并购方企业资金支持。

(二)支持条件

1.并购方应在境内外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2.并购方及被并购方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3.并购方通过本次并购首次取得被并购企业的绝对控股权(股权占比超过50%),且并购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

4.并购方通过本次并购取得关键核心技术,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及市场核心竞争力。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并购交易额的5%给予并购方企业资金支持,每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的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申报流程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申报单位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相关要求,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

(二)评审立项。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项目受理情况开展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支持方案。

(三)结果公示。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支持资金。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审核,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本办法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任务)评审前,申报主体在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系统、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信用中国”等平台,处于科研失信行为惩戒期内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联合惩戒的,取消申报资格。在拨付支持资金前,如承担单位已经吊销、注销,或注册地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因失信被惩戒的,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或绩效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诚信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在信用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将有关信息上传“信用中国”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京科发〔2021〕13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京科金发〔202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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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kw.beijing.gov.cn/art/2022/6/16/art_2386_26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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