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知在线
全国
APP下载
  • 安卓APP下载

  • 苹果APP下载

商标案例 | 赔偿100万元!无锡“京东广场”侵权“京东”商标案二审宣判
阅读量:500 时间:2021.10.21

企业的商誉是企业长期稳定经营的结晶,是无形的,企业一般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维护来之不易的商誉,从而进一步加强自身与产品、服务之间的联系,以实现降低成本,引导消费者的目标。然在房地产开发实践中,房地产企业的项目楼盘的地名是否可以随心起名。我们今天分享一个案例:在无锡,“京东广场”(旧名)是很多当地市民非常熟悉的一个商业综合体,也有不少市民将之与大名鼎鼎的电商平台——“京东”联系在一起,以为前者是后者的一个子项目。但真相并非如此。

01.webp.jpg

2020年3月30日,针对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与被告江苏佳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润公司)、被告无锡京东商业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广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无锡市中院予以立案,并于当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称,位于无锡市广南路的京东广场(现已改名为“新广南里”)经营场所内外含有大量带有“京东”字样的标识,委托相关主体向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梁溪市监局)投诉,梁溪市监局于2019年7月5日向被告方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拆除相关标识。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方未经京东公司许可,擅自将涉案商标用于商业经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京东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侵害了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方的京东广场公司擅自使用京东公司有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企业字号,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混淆行为。


但被告方辩称,己方对于“京东”的使用早于京东公司相关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且在无锡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依法可以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原标识。同时,其在官网中使用含有“京东”字样的表述和在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及其他第三方平台的宣传资料及广告,是对自身著作权以及京东商业广场地名的合理使用,其使用方式均与京东公司的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无锡中院一审认为,被告方在经营、宣传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京东广场公司的字号变更及使用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相关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最终,无锡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两被告方停止在经营中使用“京东”标识,被告方之一的京东广场公司进行更名,不得出现“京东”字样。同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总计100万元。


目前,该案二审过程中,作为上诉人的被告方撤回了上诉。相关判决已经生效。

该案判决书涉及楼盘地名与商标及企业名称形成冲突的法律问题,尤其是楼盘地名经过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如何判断其地名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认定,具有一定的审理难度。综上可以看出,楼盘名称的使用不当可能与他人的商标权发生冲突,从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信息来源:中华商标协会


分享到:
我要融资 在线客服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