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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结合四川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2021年度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申报评审。一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二是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10年。三是取得专利代理师(代理人)职业资格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单位),省人才交流中心,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和我省知识产权工作实际需要,现将2021年度全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负责全省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组建经济系列(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不在此评审范围内。
二、申报条件
按照《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川知促发〔2021〕24号,详见附件1)执行。
结合我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2021年度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申报评审。
一是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二是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10年。
三是取得专利代理师(代理人)职业资格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三、申报方式
采取网上申报、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
(一)个人申报。凡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可向本单位提出申报申请。经本单位同意推荐的申报人员于2021年8月28日上午10:00—9月30日下午17:00登录四川省专家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右边“专家人才管理服务”),并按照要求如实填录网上申报信息(操作手册详见附件3)。超过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不再接受申报。申报人员本人须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所提供的网上材料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对申报人员资格条件、网上填报信息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等进行考评,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须同时公布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高评办,电话:028-87448691)和本单位人事部门联系电话。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单位推荐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单位汇总后统一将纸质材料报送到各主管部门(单位)。
(三)逐级复审、上报。职称申报材料应按职称评审(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复审、逐级上报。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按有关文件规定对线上线下评审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审查核实。重点审核资格条件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审核合格的,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汇总后统一将纸质资料报送至高评办。
(四)高评办复核。高评办负责受理逐级上报的职称申报材料,并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等。组织专家对破格申报人员进行申报资格认定。将复核通过材料报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评审。
(五)高评委评审。高评委按规定组织评审。评审过程中,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将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进行综合评价。评审结果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审核确认。高评委评审通过的人员,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发通知到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单位)。
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及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可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档案没有委托存放的,在纳税或社保参保地申报,由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如需委托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向高评办出具委托函。评审结束后,高评办将评审结果反馈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自主使用评审结果。
央属驻川单位,如需委托高评委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限的人事(职改)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函,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报送评审材料到高评办。评审结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并按规定办理证书。
四、答辩要求
(一)2021年,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的人员,均须参加高评委组织的答辩,答辩前需查验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中级职称证书、专利代理师(代理人)职业资格等原件(预计10月中旬组织答辩,答辩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请申报人员及时关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官网查看通知公告)。
(二)答辩内容以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为主,重点了解申报人员掌握所从事专业的基础知识、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以及考察申报人员所提供论文、业绩、成果的真实性。
(三)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参加答辩前需查验防疫健康码。对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以及与新冠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答辩人(防疫健康码非绿码),需提前到达成都市并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隔离观察、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并于参加答辩当天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网上信息和纸质材料两部分,申报材料种类和数量等,按照《2021年度四川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规范》(详见附件2)执行。
(一)网上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培训经历、工作经历、任职前工作业绩、任职后工作业绩、学术论文(论著)、考试成绩、资格条件、个人思想总结、单位推荐意见以及相关附件等。
(二)纸质材料。包括所有网上申报信息。按照《2021年度四川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规范》要求,申报人员完成网上申报信息后,直接下载打印纸质材料,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必须完整、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须按通知要求及时补正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所有申报材料一律不退,如有需要本人自留底稿。
六、其他事项
(一)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二)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的在编专业技术人员,应从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填报《高级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详见附件2)按程序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三)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单位)、中央在川单位职称工作负责部门需对申报者网上信息和纸质材料严格审查、出具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规范的材料不予受理。各部门(单位)要及时关注四川省专家人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在收到待审核信息后,需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报人员较多的部门可适当延长),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要及时退回且明确告知需添加、修改、规范的内容。申报者要密切关注审核进度,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资料。
(四)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收取320元(含答辩费80元)。
(五)资格审查贯穿评审全过程。申报人员必须保证在参评过程中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评审法规、纪律和规则。所提交的评审信息和证件原件(复印件)真实、准确。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高级职称,并将记入职称评审个人诚信档案,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取消;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对职称计算机和外语不作统一要求。确因专业技术工作性质或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七)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
社部第25号令)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八)任职时间计算。任职时间计算到2021年12月31日,任职年限须扣除脱产参加学历教育的时间。
(九)报送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获奖项目、学历(学位)证等资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
(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评审工作联系电话:刘丽娟 028-87448691
系统技术支持(账号分配申请)电话:杨老师 15928513579
杜 逍 15882649720
申报材料报送地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人事处708办公室。
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8月26日
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
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四川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经信〔2019〕2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第四条 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采取评审方式。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职业道德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思想政治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合格。
(四)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当年不计入申报年限。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在知识产权活动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助理知识产权师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从事经济专业工作。
(二)知识产权师
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高中毕业并取得知识产权师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三)高级知识产权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2年;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10年。
博士后期满合格出站并取得知识产权师及相近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后,可参加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四)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知识产权专业及相近专业高级职称后,从事与知识产权专业相关工作满5年。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高级知识产权师
1.掌握知识产权基本理论、方法、技能等,对本专业理论知识有系统研究能力。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国内外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科学及发展趋势有较为科学把握。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能够解决知识产权实践中重大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有指导本专业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3.任现职以来,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全国一级学会(协会)等主办的学术征文、学术会议上发表,并经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独著(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以上,其中合著著作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且均已正式出版。
(2)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中的问题,本人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或撰写的行业标准、知识产权导航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布局方案、专利检索报告等,被市(州)、厅(局)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采用1篇以上。
4.任现职以来,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重点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与发展问题的调研工作,提出的建议或方案,对加强和改善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具有较大的指导意义。
(2)作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领域的项目负责人,顺利通过项目验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制定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或重点发展规划和课题,对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直接主持、承担或指导知识产权领域内3项以上大型项目的策划和组织实施,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主持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企业经营管理活动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为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作出显著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1.熟练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精通本专业国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通晓国内外现代知识产权管理科学及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本专业理论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2.在本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具有指导高级知识产权师工作或培养指导研究生的能力。
3.任现职以来,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全国一级学会(协会)等主办的学术征文、学术会议上发表,并经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2)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知识产权发展中的问题,本人撰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政协提案、建议方案等,或撰写的综合性项目报告、案例分析、设计文件等,或撰写的行业标准、知识产权导航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布局方案、专利检索报告等,被省(部)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采用2篇以上。
4.任现职以来,业绩能力须同时具备下列任意两项条件:
(1)主持制定国家、省(部)级1项以上,或市(州)、厅(局)级2项以上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规划、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推进知识产权有关产品、技术和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中取得复制推广的经验成果,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作为科学技术奖、专利奖、哲学社会科学奖、技能大赛等参评技术、项目或课题的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州)、厅(局)级以上的一等奖以上或同级相应奖项2项以上。
(4)主持完成国家重点课题l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州)、厅(局)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省(部)级重点课题3项以上或市(州)、厅(局)级重点课题5项以上。
(6)作为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在组织和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市(州)、厅<局>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7)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编写或修订2部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知识产权相关的专著(含标准、规范、规程、教材或技术手册),或承担2项以上省(部)级知识产权重点课题或3项以上市(州)、厅(局)级知识产权重点课题研究。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及乡村振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九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知识产权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中国专利奖优秀奖以上1项,或省级专利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
(二)主持省级知识产权项目(课题)2项以上,成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累计实现税收1000万元以上。或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完成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等200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项目。
(三)任现职期间,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省级专利奖一等奖1项、或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知名品牌等,或推动本单位被评选为四川企业100强、四川服务业企业100强等。
第十三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项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中国专利奖银奖以上1项,或省级专利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3项。
(二)主持省级知识产权项目(课题)2项以上,成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累计实现税收2000万元以上。或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完成知识产权引进、转让、许可等500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项目。
(三)任现职期间,作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的负责人或主要骨干,推动本单位或服务对象的知识产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省级专利奖特等奖1项,或成功赢得重大海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或推动本单位被评选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等。
第十四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五条 高级、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一)虽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
(二)破格申报的。
(三)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脱贫攻坚职称申报政策的。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及专业组根据申报者情况要求答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为申报四川省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评审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相近专业”指学科专业目录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专业;经济系列职称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工商、财税、金融等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获得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专利代理师、律师(知识产权方向)、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相近专业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前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二)“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按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相关负责人;“主要骨干”是指具体负责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评估等流程或环节工作,或具体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持”是指承担该项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主要人员”是指承担该项工作排名前3位的人员。
(三)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四)“公开发行”指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或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并定期(每年至少4期)出版刊物。专业刊物指在国家广播电视局网站(http://www.sapprft.gov.cn/)上能查询到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五)“核心期刊”的界定: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收录的期刊;3.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收录的期刊。
(六)科学技术、专利、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奖项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各类表彰、采纳、采用、认可、推广等,应有正式的依据。表彰应提供表彰文件和证书;采纳、采用须提交采纳、采用的文件原件及发文单位或部门出具的证明、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批复文件;认可、推广须提交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原件或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工作,须提供该项目验收(鉴定)、产生利润的账务账目、纳税情况等佐证材料。
(七)“大中小型企业”具体标准参见国家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八)“四大片区”指高原藏区、大小凉山彝区、秦巴山区、乌蒙山区。
(九)“任现职以来”指取得现有职称后从事与现有职称相关工作。
(十)重大经济损失,指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职称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2:
2021年度四川省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
申报材料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保证评审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是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主要依据,必须真实、可靠、无误。
(二)材料种类及报送份数
1.封面及《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申报材料目录》(附件2-1);一式两份。
2.《高级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2-2,上报两份,申报人员或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填写此表,企业无需填写)。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该表申报人网上信息填写完毕后,系统自动生成。上报两份,申报人员或主管部门留存一份,附件2-3)。
4.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2份,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鲜章)
5.身份证、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现任技术职务中级(或高级)资格证书或达到相应要求的证明;继续教育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鲜章)。
6.《高级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一式三份(附件2-4,上报两份,申报人员或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7.业绩材料。①“单位综合推荐意见”两份。②任现职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及业务工作总结两份。③主要业绩成果证明、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著作、专项技术报告或实例材料等其它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各2份。(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鲜章,论文、著作、技术报告等复印时需含刊物封面、目录)。
8.破格材料。①《四川省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核表》两份(附件2-5),②省级主管单位人事(高评办)部门或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出具符合破格规定条件的推荐报告两份。
9.①中央在川单位委托评审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附件2-6),一式两份,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报送评审材料到高评办。②自主开展职称评审的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备独立评审权限的评审组织,如需委托高评办对其所属人员进行评审,应向高评办出具《委托评审函》,一式两份。
10.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2020年考过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需提供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2021年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专业(知识产权)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申报人员,可先行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证书查询”结果申报评审,待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可领取之日起5日内,将2021年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交高评办查验,复印件一式两份上报,若未到高评办查验考试合格证原件、交复印件的视为不通过。
(三)材料填写说明
1.单位综合推荐意见:内容包括任期内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任现职以来从事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及取得的主要业绩和贡献等。要求重点说明任现职以来的主要工作业绩,并提出对申报人员明确的推荐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2.申报人员,必须本人填写《诚信承诺》,对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各类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作出承诺,不得代签。
3.个人思想工作总结:要求为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本人政治思想及业务工作总结,3000字左右。
4.破格申报材料:破格申报人员需要填写报送两类材料。一是由省级主管单位人事(高评办)部门或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出具符合破格规定条件的推荐报告。内容要针对符合《基本条件》规定的破格条件,进行专项说明。二是填写《四川省破格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资格审核表》。三是符合破格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所有材料均需要单位审核盖章。
5.论文需是本人任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发表的、且附刊物封面、目录复印件、论文内容。论文可选择符合条件且最具代表性的论文2篇排序在前面。未发表论文的申报人员,按照未发表论文的要求,将各种报告、成果材料、案例分析等上传在“著作、论文及重要技术报告登记”,“名称及内容提要”前注明“学术论文”。
6.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填写。①拟评审任职资格为:高级知识产权师;②拟评审专业填写:知识产权专业(商标、专利等)括号内根据自身情况填写;③申报人姓名为申报者本人姓名,联系电话必须真实可靠,确保能随时联系。
二、材料装订
(一)所有材料统一规格为A4尺寸,双面打印。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者上报材料须胶装整齐、牢固,防止脱页。若因申报者未按要求胶装装订成册,导致资料丢失,后果自负。
(二)纸质材料装订时,侧面(书脊)注明申报类别:2021年高级知识产权师、申报者姓名。装订按《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申报材料目录》排序。
三、材料报送
(一)所有纸质材料务必与网上申报信息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
(二)评审过程中一律不再补充任何材料。评委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需注明申报时限(2021年)、职务类别(高级知识产权师)、专业组和编号,由专人送达高评办。
(三)所有评审材料一式两套。申报材料由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派专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报送,各省级单位、委托评审单位可派专人也可由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报送。当面清点,完备手续。评审材料不齐或手续不全者,一律不予受理。
(四)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每年评审工作结束后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外,其余评审材料一律销毁,不再保留、退还,请单位和个人自留原件,妥善保留相关材料。
(五)经高评委评审通过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同意的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要装入个人档案,作为评审资格确认的重要基础材料。各汇总上报部门或个人应及时来领取归档,未及时领取的,后果自负。评审未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按照规定不再退回。
(六)各地各单位务必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弄虚作假,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缴费
(一)缴费时间: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各省级单位复审通过后,报送纸质材料同时进行缴费(2021年10月15日前)。
(二)缴费金额:320元(含答辩80元)。
(三)缴费方式:系统尚未开通网上缴费功能,申报者通过现金缴费。
(四)缴费流程。
1.①各市(州)申报人员的高级职称评审费,由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安排专人统一代收。(代收时请务必认真填写缴费台账、确认现金真假、妥善保管高级职称评审费、注明申报人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等信息);②各市(州)专人将缴费台账(附件2-7,电子档传邮箱453723381@qq.com)、评审费汇总后统一交高评办(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人事处708办公室)。高评办审核确认,无误后,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③各市(州)专人到指定银行缴费;④各市(州)专人返回高评办交票据第一联回单。
2.①省级有关部门、委托评审部门申报人员的高级职称评审费,由申报人直接交至高评办。②缴费金额由高评办审核确认,无误后,填写缴费台账,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③由申报人到指定银行缴费;④申报人返回高评办交票据第一联回单。
疫情期间,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省级有关部门、委托评审部门在组织申报人员上报资料、缴纳费用时,要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查验防疫健康码;
对来自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以及与新冠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防疫健康码非绿码),需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附件:2-1.封面及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申报材料目录
2-2.高级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表
2-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4.高级知识产权师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
2-5.四川省破格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资格审核表
2-6.委托评审函(模板)
2-7.高级职称评审费缴费台账
信息来源: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中心网站
http://scipspc.sc.gov.cn/dtyw/tzgg/202108/t20210827_299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