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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优惠政策摘要
阅读量:1034 时间:2018.08.21

1、财税优惠政策

(1)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六年减按7.5%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经财税部门审批,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含10%)以上的,当年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新技术和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仪器、设备,可以实行快速折旧。

(5)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和符合国家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和集成电路的企业:

(6)经财税部门批准,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

(7)驻京研发机构进口的自用设备、物品等,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免税规定和科教用品免税规定的,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8)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2、人才引进政策

(1)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满三年者,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办理户口进京手续。

(2)北京市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直接办理进京户口,不受进京指标的限制。

3、其他优惠政策

(1)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不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2)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

(3)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自营进出口权。

(4)允许高新技术企业以居民住宅作为企业住所,开展高新技术的经营和科研工作。

(5)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享受政府技术创新资金、风险投资公司和担保资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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